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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06:35编辑:来源:点击:(17)
国际关系学院处级以下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国家安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安委[2004]16号)和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处级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及需要审计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任职届满,或者任职期内因工作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财务管理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准备工作:
1、学院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学院党委和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长领导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决定学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相关事项。
2、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通知被审计当事人接受审计。
3、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部门接到委托通知后,根据审计联席会确定的审计内容和范围,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报院长批准。
5、审计组根据批准的审计方案,依法审计,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贯彻执行有关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财务收支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及制度执行情况;
3、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无帐外资金等问题;
4、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5、资金的收入、管理和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6、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7、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8、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是否规范;
9、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学院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上所述的任期内一般不超过近三年,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追查的问题可以向前追溯审计。
第八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审计制度,严格按审计工作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并视情由政治处或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提出审计结果处理意见。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必须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全面客观的撰写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并对提供审计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有关人员,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审计组应按审计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相关附件。审计报告应征求领导干部本人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应在接到报告一周内签署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向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报告审定,如有必要报院党委。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应确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院办负责督办。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关系学院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