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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教学事故等级界定及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06:35编辑:来源:点击:(13)
国际关系学院
教学事故等级界定及处理的规定
(试行)
(1998年10月制定,2006年9月修订)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国际关系学院师德规范》,《国际关系学院教师业务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 教学事故等级
(一)教学事故是指我院教职工在教学运行与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过程中因主观过错或过失而扰乱教学秩序,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行为。
(二)根据教学实际情况,教学事故划分为三级。一级为特大事故,二级为重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知情人或发现人可直接向有关系部和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报告。
(三)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包括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三类。
二、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1、 教学类
(1) 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的。
(2) 经系、部主任和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的。
(3)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迟到、提前分发试卷、中途擅自离开考场、擅自请人代为监考、无故延长考试时间或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 考试评分不公平、不公正,引起学生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
(5) 上课或监考时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发出有声讯号的。
(6) 任课教师衣着过于随便,有损教师形象,引起学生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
2、教学管理类
(1)因管理人员疏忽,造成上课教室冲突,影响教学的。
(2)教师已事先获准请假或调课,因管理人员疏忽,未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而影响教学的。
(3)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4)考试结束后,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一般为1—2周)报送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不能按时登录,影响学生补考、重修或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
3、教学保障类
(1)公共教室(包括语音室)或教学设备的管理人员因迟到、早退或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教学的。
(2)管理人员未按时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教具、实验材料等,影响教学效果的。
(3)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设备损坏,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的。
(4)因保障工作不力,受到师生一次投诉的。
(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 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含)以上的。
(2)未经批准不来上课(包括监考),严重影响教学和考场秩序的。
(3)未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教学要求,改变或删减内容不到四分之一的(指定学生自学部分除外)。
(4)在整个学期内未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及批改作业,影响教学效果的。
(5)试卷的命制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质量和公正性的。
(6)命题人员不能按时按要求递交A、B卷,影响正常考试和补考的。
(7)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计分差错而损害学生权益,引起学生投诉的。
(8)经批准调课后,无正当理由未补课的。
(9)在上课或监考时拨打或接听手机电话的。
(10)主考人员、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或不负责任,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而不及时纠正、处理,导致考场纪律松懈;或考试完毕收回的试卷不符或考后遗失考卷的。
(11)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严重影响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质量的。
(12)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课堂秩序混乱、学生受伤,严重影响教学效果的。
2、教学管理类
(1)由于开课系部未及时准确报送教材需求情况造成采购延误,或教材部门采购不及时,导致开课二到三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的。
(2)因管理人员失误造成课程安排错误或遗漏,或课程安排延误,或未能及时通知,造成教学环节不能正常进行,引起教学秩序混乱的。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因管理人员制卷失误,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5)未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教学时间擅自调动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计划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的。
(5)管理人员漏报、错报毕业生材料,导致推迟或错发学生毕业证书的。
(6)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录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保管不当遗失学生平时作业,造成教学过程文件不全的。
(8)考试评分后,有关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造成试卷丢失,不能复查或提供考生试卷的。
3、教学保障类
(1)工作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的。
(2)教学设备损坏,在第二次接到报修后未及时进行修理,又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3)因保障工作不力,受到2次投诉的。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事故
(1)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师上课前不备课、无教案或授课提纲,教学内容严重混乱、错误多、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中止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
(4)未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批准,随意删减课程内容四分之一以上(指定学生自学部分除外),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命题、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公平判定成绩的。
(6)主考、监考人员未能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
(7)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8)因教师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2、教学管理类
(1)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所购器材设备达不到技术要求或不能使用,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教学的。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3)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的。
(4)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数据或学生档案的。
(5)管理人员未按教学规定、要求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各种教学环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6)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为谋私利,为学生订购或发放与教学计划无关的教材,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
(7)由于管理失误,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的。
3、教学保障类
(1)非突发原因而事先无通知的停水、停电,导致大面积中断实验、上课等教学活动,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
(2)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有关部门或个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的。
(3)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备严重损害或丢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基础设施(桌椅、水电等)不齐全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整个班或多个班的学生不能正常上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5)因保障工作不力,受到3次投诉的。
三、 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部门的教学秘书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从校园网教务处网站上下载《国际关系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事故责任人的所在部门应在接到责任人填写的登记表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的认定、处理意见,并报教学研究与质量科。
(二)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报告。由他人举报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启动登记和认定程序,主动和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有关学生联系核实,并请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并报教学研究与质量科。学校鼓励、保护师生员工以实名投诉教学中出现的各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当事人若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经教务部门查实,将加重处罚。对主动报告、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影响的教学事故当事人,可视情节按低一等级事故处理或免于处理。
(四)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认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主管副院长复审后,报院长认定。
教务处出现的各级教学事故在部门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后属三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的,报主管副院长认定;属一级教学事故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认定。
(五)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本部门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应告知所在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而故意不报者,应列为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
(六)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国际关系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应一式四份,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学院政治/计财部门、责任人本人分别保存。
四、 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按教师和管理人员两类,分别进行处理。教师包括所有专任和双肩挑教师,管理人员包括所有教学管理、行政、后勤人员。
(一)对教师的处理
(1)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由系部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在该学期失去参加各种荣誉称号评比的资格。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达2次,作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人定后,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扣发当月相关课酬的10% — 20%;当事人在该学年失去参加各种荣誉称号评比的资格;两年内取消当事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2次,作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经教务处初审、主管院长复审、院长认定后,提请人事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调离岗位)。
(二)对管理人员的处理
(1)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经教务处认定后,由处室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在该学期失去参加各种荣誉称号评比的资格。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达2次,作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经教务处初审、主管副院长认定后,在全院范围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扣发半个月至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当事人在该学年失去参加各种荣誉称号评比的资格;两年内取消当事人一次职务晋升的资格。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2次,作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经教务处初审、主管院长复审、院长认定后,提请人事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调离岗位)。
(三)对出现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不作认定、处理的系部或处室,一经核实,按事故等级和情节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必要的经济处罚。处罚额度由教务处和政治处共同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五、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一)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在接到《国际关系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通过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申诉书5日内,向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反馈申诉意见,并提出接受申诉或驳回申诉的建议。
(三)教务处在接到申诉意见10日内,主持召集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有关学生等进行听证,提出认定意见。
(四)必要时,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主持召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工会、纪检等部门负责同志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会议,对受理的申诉进行仲裁。教学事故仲裁会议可视情况,吸纳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六、附则:
(一)外聘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主要以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为主;发生二级或一级教学事故者,除经济处罚以外,在该学期课程结束后,不再续聘。经济处罚的额度由所在系部、院外事办公室(涉及外籍教师时)和教务部门协商提出建议,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二)教学设备分两类,一类是课桌椅、门窗(含窗帘)、照明设备。这些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维护;另一类是多媒体、语言实验室、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由教学技术中心负责维护。教师发现问题后,请在教学楼或学术交流中心值班室进行书面登记,并签字。
(三)本办法经2006年9月15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学院各部门在此期间可以继续提出修改意见。在试行期中发生的各类、各级事故,除非性质特别恶劣,均以批评教育和警告提醒为主。学院将适时召开教代会年会,对本试行规定进行定稿,并从2007年3月新学期开始,严格按照最后定稿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未涉及的事宜,由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自本办法开始试行的同时废止。
国际关系学院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