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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06:35编辑:来源:点击:(17)
国际关系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信访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完善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查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推动学校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实际问题同宣传教育相结合;
(三)畅通信访渠道,公开信访程序,保证师生员工依法向学校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四)学校相关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信访办理
第五条 接到群众来信、来电后,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方式认真办理:
(一)阅信(笔录)。当日来信,当日开封,不拖延,不积压。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拆封时要注意:一是对来信夹有的各种证件、票证、现金等要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佐证投信的时间、地址;四是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来办理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等材料应一并装订。接听来电时要仔细做好笔录,要和来电人进行核对、确认并整理等。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来电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三)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党委学院办公室办理;重要来信在党委学院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党委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交办。
(四)回复。除匿名信(电话)、化名信(电话)外,群众来信来电处理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及时答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信访“件件有回音”。复信要防止简单化,力求亲切、适度和有针对性,体现校党委对群众信访的重视。
第六条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是学校各级领导直接同群众对话的一种形式,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以对广大师生员工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按以下流程予以办理:
(一)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予以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意见或建议,再按来访人所反映问题、意见或建议的性质,合理分类处理。
(二)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耐心地倾听来访人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要把事情经过、主要情节、过去上访和处理的情况、这次来访的要求及其理由了解清楚;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
(三)处理。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党委学院办公室办理;重要来访事项,由党委学院办公室呈请校领导指示办理。对于一些重要或敏感上访问题,如发现有串连成批上访苗头,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依照领导指示及时处理。
(四)回访。通过对来访者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巩固信访工作成果。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负责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区别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党委学院办公室处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阅批,并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 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单位办理。涉及几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主管校领导指定一个单位牵头,联合办理,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和督办。
(三)对上级领导部门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转交责任归属单位,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八条 对责任归属本部门的署名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于署真实姓名检举控告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责任归属部门的上级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级部门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四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纪律: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到文明、热情接待,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 严禁把信访人检举、揭发和批评信件、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绝不允许对检举、揭发、批评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对信访人提出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办。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七)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对信访人的信息和各信访环节形成的信息、材料等妥善保存和保密,严禁外泄。
第十三条 对信访人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其行为,劝阻无效者,可报学校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部门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首先向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提出信访事项,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六条 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工作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恐吓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同访者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学校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由信访接待部门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视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际关系学院信访批办单